冯国松、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3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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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3097号案件名称
冯国松、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冯国松;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3097号原告:冯国松,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旭,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国松与被告华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原告冯国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圣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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