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九涛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中瑞蒙娜丽莎瓷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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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37号案件名称
陆九涛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中瑞蒙娜丽莎瓷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中瑞蒙娜丽莎瓷砖店;陆九涛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437号原告:陆九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西南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XX店,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02MA705DAX6F。经营者:祁闻瑞,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层。被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法定代表人:萧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陆九涛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XX店、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陆九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九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九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陆九涛负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琼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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