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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九涛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中瑞蒙娜丽莎瓷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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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37号
  • 案件名称

    陆九涛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中瑞蒙娜丽莎瓷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中瑞蒙娜丽莎瓷砖店;陆九涛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437号原告:陆九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西南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XX店,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02MA705DAX6F。经营者:祁闻瑞,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层。被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法定代表人:萧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陆九涛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XX店、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陆九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九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九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陆九涛负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琼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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