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恢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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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恢3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文燕萍;王军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恢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白牙市镇东安大道217号。法定代表人:金荣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山路中心街(东方新城)一栋二层。法定代表人:文燕萍,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文燕萍,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经商,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王军平,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职工,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文燕萍、王军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12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文燕萍、王军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文燕萍、王军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文燕萍、王军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采取了控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文燕萍名下房产进行了拍卖,现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程序后标的物已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愿意以物抵债。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文燕萍、王军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安县维纳斯美容休闲有限公司、文燕萍、王军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玉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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