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异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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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异18号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异18号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雷青刚,男。原案申请执行人张绒,女。本院在执行张绒申请强制执行雷青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雷青刚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撤销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卡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6)陕0431民初918号调解书,载明“被告雷青刚自愿分六次向原告张绒偿还剩余借款150000元,2016年11月9日前向原告张绒偿还10000元,2017年1月27日前向原告张绒偿还20000元,剩余借款120000元分四次还清,每半年偿还30000元,至还清为止。”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雷青刚未按照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张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30日双方就该案的执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执行标的额150000元,雷青刚已经履行了24500元,剩余部分自2019年10月起每月履行12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对该协议本院以(2019)陕0431执恢70号裁定书予以确认,此后异议人雷青刚每月向中国农业银行武功县人民法院涉案款户现金存入1200元至今。以上事实有本院作出的(2016)陕0431民初918号调解书、(2019)陕0431执恢70号裁定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组及本院与原案申请执行人张绒的电话通话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案中异议人雷青刚履行了(2019)陕0431执恢70号裁定书中的和解协议,故原案申请执行人张绒请求恢复执行于法无据,本院对异议人雷青刚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应当撤销冻结措施。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裁定如下:撤销对异议人雷青刚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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