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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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067号案件名称
刘某、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某;全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72年10月。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70年2月。被执行人:全某,女,生于1971年6月。刘某申请执行刘某、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6民初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刘某、全某于2021年2月30日前偿还刘某20000元于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刘某20000元,于2022年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因刘某、全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某向本院强制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12日,5月11日、6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全某名下银行账户内仅少量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已查封(轮候查封查封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刘某的工资予以扣留等财产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等财产线索。三、2021年9月17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场调查等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6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除上述账户内零星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某、全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黄 鹏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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