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殿阁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执8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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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执87号之三案件名称
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殿阁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殿阁;谢国华;刘玉珍;王红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执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一街(原二煤建)。法定代表人刘殿权,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殿阁,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申请执行人谢国华,女,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被执行人刘玉珍,女,194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殿阁、谢国华与被执行人刘玉珍、王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6日以(2021)辽12执8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王红霞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殿阁、谢国华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案款23,889,969.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殿阁、谢国华申请解除扣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王红霞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殿阁、谢国华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案款23,889,969.00元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祁宝库审判员 应 琦审判员 李铁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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