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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邓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特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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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特28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邓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雄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特282号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18033E。法定代表人:刑道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雄,男,土家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邓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万通建设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872号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万通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邓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了(2021)渝仲字第872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因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案件关键证据的认定违反公正原则”等法定撤销事由,应予撤销。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出示的第八、九组证据中,均包含证人陶承东的QQ邮箱邮件发件箱网页截图及附件。在出示完毕该证据后,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及仲裁规则提出该证据中的邮件网页截图及其附件可查询原始载体核对。因该证据中邮件网页截图及附件系来源于证人陶承东的QQ邮箱,在陶承东出庭作证过程中,申请人明确询问陶承东是否向申请人提供了证据中的网页截图及其附件由其提供。但在庭审过程中及庭审结束后至裁决作出前,仲裁庭均未要求证人陶承东登录QQ邮箱查询核对,也未要求及告知申请人若不提供该证据原始载体予以查询核对,将承担证据不被采信的后果。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举证证明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签约价,是基于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就案涉配电专业项目的材料及设备价格进行充分议价而定价确定。而依据申请人出示的第九组《认质认价表》,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双方确定的柴油发电机价格86万元采购该设备,从而导致被申请人分包的案涉配电项目决算价经初审仅为1 838 851.11元。即说明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导致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鉴于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责令被申请人出示其采购案涉配电项目柴油发电机等设备的采购价格相关证据,却被当庭驳回。而被申请人也未依据举证责任向仲裁庭出示案涉柴油发电机等设备的采购价格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交证明其采购案涉项目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的证据。依据举证责任及仲裁规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而未提供,其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三、仲裁庭对案件关键证据的认定违反公正原则。仲裁庭在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10KV配电公正承包合同》的认证违反公正原则。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价款的约定属无效,双方关于案涉配电工程的结算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应另行办理结算。若经结算,被申请人超领工程款的,应当将超额部分予以返还。并且,在双方的合同中,就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但仲裁庭却认定该约定无效。对于仲裁庭认定合同约定价款有效,却认定合同中关于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无效的行为,有违公正原则。综上,重庆仲裁委作出(2021)渝仲字第872号裁决应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辩称,首先,申请人提到的陶承东提供的截图本身就是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合同系前期双方经过充分商议的情况下议定的,对于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都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裁决违反公正原则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渝仲字第872号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依法可撤销的任何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1.2021年6月1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依据邓雄与万通建设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10KV配电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受理了申请人邓雄与万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申请人邓雄在前述仲裁案件中的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25 000元及利息(以125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3.2021年6月1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872号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邓雄质量保证金125 000元及利息(以125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仲裁费7 31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渝仲字第872号仲裁裁决书中确立的事实包括:(1)2015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的中标人,与该法院签订《黔江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该合同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被申请人承包的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及消防安装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5 809 932元,合同工期30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保修期按《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质保金按审计机关结算审定金额的5%预留,质保期满后30个月内付清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2)2017年3月23日,申请人作为乙方,被申请人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10KV配电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黔江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黔江法院配电系统交底修改20161118”设计施工图范围;工程主要承包内容为“黔江法院配电系统交底修改20161118”设计施工图范围以内的缆沟及盖板、柴油发电机(728KW/910KVA)……各种材料及设备调试、所有的系统调试等全内容。具体规格、型号、数量、作法等均以设计施工图为准,且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第三条约定的签约合同价为2 500 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合同价不得调整(除设计变更)。如因设计变更,导致造价的增减,另签补充协议明确。第五条约定的合同工期为2017年3月15日开工,同年6月25日完工。第十条材料供应及设备约定为:乙方承包工程范围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采购,设备和材料必须为合格优质品并满足设计施工图及验收规范要求。第十一条对工程竣工验收方法约定为,工程竣工后,由乙方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10KV配电工程专项验收,由电力部门通电运行测试检查无任何问题后视为合格,提供给甲方10KV配电工程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并承担保修期内所有质量免费保修和售后服务工作。第十二条对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约定为:乙方与设备厂家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20%的工程款;所有的设备和材料进场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30%的工程款;乙方承包项目竣工验收,通电测试正常运行并由供电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且提交给被申请人相关的工程资料后30天内支付质量保修金后,甲方按乙方承包相对应项目的质量保修金同比例支付。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为: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领完承诺,认真履行义务和责任。如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 000元人民币。第十四条约定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为: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若发生纠纷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仲裁委申请仲裁。(3)本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配电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组织人员进行调试。调试结束后,申请人以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供电分公司提交配电室电气安装工程竣工资料和试验报告。黔江供电分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出具《配电工程检验意见单》,案涉配电工程未验收通过。2019年3月10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已投入使用,案涉工程进入试用保修阶段。质保期内,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异议,也未通知过申请人维修整改质量缺陷。合同期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 975 000元。(4)因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30 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会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渝仲字第166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本案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确认案涉工程价款为2 500 000元,被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已付工程款1 975 000元,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后,尚欠工程款为400 000元。并认定质量保修期自2019年3月10日起满两年。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00 000元及利息。(5)申请人以(2019)渝仲字第1661号《裁决书》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9)渝仲字第1661号《裁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渝01民特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6)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2019)渝仲字第1661号《裁决书》裁决的款项,通过申请人中请法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兑现完毕。裁决书确认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125 000元,被中请人至今未支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于超出法定情形之外的事项,如仲裁庭对证据效力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事实的确认、裁决理由的阐述、裁决结果的推导过程等,均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因此,申请人所称仲裁庭对案件关键证据的认定违反公正原则,即对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有效的认定,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部分,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故,万通建设公司以此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为:一、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万通建设公司认为,仲裁庭应当要求证人陶承东登录QQ邮箱查询证据的原始载体进行核对,仲裁庭未释明不利后果且未组织核对,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申请人所称的事由本质上是关于证据采信的异议,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判断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在撤裁程序中的司法审查事项。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万通建设公司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交证明其采购案涉项目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的证据,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而未提供,其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认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指的隐瞒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即:(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该当事人掌握;(三)对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要求该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因被申请人采购案涉项目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的证据系被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相关,与仲裁庭所审理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10KV配电公正承包合同》并无关联性,且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该证据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故申请人所提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万通建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青青                                                        审  判  员    乔小勇                           审  判  员    严荣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张雪珂书  记  员    吴婉灵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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