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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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14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149号原告:谷某某,女,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原告女儿),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兵,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83年11月1生,汉族,住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南环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701642786M。负责人:林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琪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区凌西大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20568793P。负责人:赵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琪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谷某某与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被告蔡某某自愿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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