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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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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45号
  • 案件名称

    宋某某、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某某;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性,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执行的宋某某与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于2021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支付案件款16050元(租赁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1元。但被执行人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递交还款计划,计划如下:一、确认标的1605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王某某承诺,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支付100元,直至案款清偿完毕为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上述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对被执行人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141元由被执行人铜川新区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1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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