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29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2967号案件名称
徐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2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蕾,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该单位总裁。上诉人徐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蕾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蕾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上诉人徐蕾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莉莉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杨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林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