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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先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16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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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161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先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先宝;陈祥华;王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16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中法机械商贸城世贸大厦1楼1号,统一信用机构代码91340200590166827F。负责人:李兰洲,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先宝,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执行人:陈祥华,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执行人:王松,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先宝、陈祥华、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宇海明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262.53元,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先宝、陈祥华、王松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民政、税务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15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3、本院至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祥华、王松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不动产记录,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张先宝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该房产设定抵押,抵押金额为45万元;4、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先宝、陈祥华、王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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