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刘西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12执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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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12执76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刘西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刘西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1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杨帆,行长。被执行人:刘西存,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西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2执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德兴书 记 员 郑午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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