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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刘西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12执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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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12执76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刘西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刘西存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1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杨帆,行长。被执行人:刘西存,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西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2执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德兴书 记 员  郑午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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