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伯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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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8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伯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伯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888324998J。负责人:陈星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慧,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伯庭,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申请陈伯庭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邓祥智书 记 员 陈小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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