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佟大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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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856号案件名称
赵伟、佟大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伟;佟大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佟大鹏,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9日作出的(2021)辽14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伟与佟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佟大鹏的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佟大鹏辉的银行账户,但因无银行存款,暂无法执行,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9日作出的(2021)辽14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赵伟与佟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伟发现被执行人佟大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春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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