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吕亚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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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1894号案件名称
李颖、吕亚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颖;吕亚男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1894号原告:李颖,女,1994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吕亚男,女,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李颖与被告吕亚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李颖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颖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颖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少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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