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6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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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6192号案件名称
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鑫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6192号 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观音桥未来国际3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941898B。法定代表人:薛方全,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武,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潇,系公司员工。被告:张鑫,女,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建群人 民 陪 审 员 曾令雪人 民 陪 审 员 张 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杨 睿书 记 员 郑 凤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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