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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杰豹机械有限公司、胡建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特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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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特31号
  • 案件名称

    台州杰豹机械有限公司、胡建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台州杰豹机械有限公司;胡建波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特31号 申请人:台州杰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墅村(云方重工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082MA2DYKJB3N。 法定代表人:乔宇。 被申请人胡建波,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人台州杰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杰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建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台州杰豹公司的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浙临海劳动人仲案(2021)22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2月份,胡建波在申请人处工作,然而作出浙临海劳动人仲案(2021)225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员罔顾事实,枉法裁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该劳动者,在申请人处工作不满六个月,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只需和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裁决书中认为:“胡建波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为5000元,且工龄为2年1个月”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胡建波辩称,被申请人2019年4月入职到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杰豹公司)工作的,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浙江杰豹公司派到台州杰豹公司工作,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的社保都是台州杰豹公司给被申请人缴纳的,2021年4月的工资及社保都没有支付和缴纳。后来厂房要搬到路桥,因被申请人是临海人,就没有过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建波于2019年4月进入浙江杰豹公司工作,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社保由浙江杰豹公司缴纳,工资计件。因车间单独拆变,被申请人实际为台州杰豹公司工作,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社保由台州杰豹公司缴纳。2021年4月因搬迁,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胡建波向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海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临海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浙临海劳动人仲案(2021)225号仲裁裁决:一、由台州杰豹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胡建波4月工资及生活费共计1800元;二、由台州杰豹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胡建波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台州杰豹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案件,应当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申请人台州杰豹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等事实错误,该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台州杰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台州杰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贤和 审判员张妙君 审判员陈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赵灵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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