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贺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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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520号案件名称
苏某某、贺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苏某某;贺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520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队人。原告:贺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苏某某、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苏某某、贺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苏某某、贺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翠萍书 记 员 王粟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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