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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贺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3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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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520号
  • 案件名称

    苏某某、贺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苏某某;贺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3520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队人。原告:贺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苏某某、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苏某某、贺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苏某某、贺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翠萍书 记 员 王粟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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