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王先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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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241号案件名称
刘元、王先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元;王先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241号原告:刘元,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先发,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原告刘元诉被告王先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元负担。审判员 陈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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