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小刚、刘为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96号
  • 案件名称

    刘小刚、刘为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小刚;刘为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刚,男,1983年1月11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招安行政村王沟门村11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301112115。被执行人:刘为明,男,1976年5月22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西安市灞桥区许阳小区6号楼507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60522217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刚与被执行人刘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生宝与被执行人王涛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生宝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