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刚、刘为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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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96号案件名称
刘小刚、刘为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小刚;刘为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刚,男,1983年1月11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招安行政村王沟门村11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301112115。被执行人:刘为明,男,1976年5月22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西安市灞桥区许阳小区6号楼507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60522217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刚与被执行人刘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生宝与被执行人王涛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生宝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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