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全、周俊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恢1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恢128号案件名称
徐福全、周俊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福全;周俊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徐福全,男,1974年11月1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周俊辉,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辽14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徐福全与周俊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俊辉的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俊辉的银行账户,但因无银行存款,暂无法执行,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辽14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徐福全与周俊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福全发现被执行人周俊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春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宏伟、岳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173号之一 下一篇 刘小刚、刘为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