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麦麦提吐尔逊·阿布都热合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2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4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麦麦提吐尔逊·阿布都热合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麦麦提吐尔逊·阿布都热合曼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何宗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麦麦提吐尔逊·阿布都热合曼,男,1982年8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麦提吐尔逊·阿布都热合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