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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提江·赛麦提、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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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872号
  • 案件名称

    麦麦提江·赛麦提、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叶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麦麦提江·赛麦提;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江·赛麦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委托代理人:赛麦提·吾守尔,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叶城县洛克乡牲畜产业示范园区。    负责人:张胜利,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江·赛麦提与被执行人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126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江·赛麦提玉米款29878.1元,执行费348元,合计30226.1元。    在执行中,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叶城县胜丰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江·赛麦提支付5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5226.1元,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波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审判员    李川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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