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李某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2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271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松,男,汉族。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股权股份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限制了被执行人进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经查,李某松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取得联系。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本案目前情况,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郭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成龙、刘琳等吕坚其他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复74号 下一篇 顾钧茗与大连市甘井子区鹏浩航空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2867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