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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杜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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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923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杜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杜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92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40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杜某1,男,汉族,61岁,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2,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杜某3,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杜某4,女,汉族,63岁,住址同上。被告:杜某5,女,汉族,56岁,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1、杜某2、杜某3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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