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茂、罚金首次执行蔡永茂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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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427号案件名称
蔡永茂、罚金首次执行蔡永茂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蔡永茂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3执427号 蔡永茂:关于蔡永茂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现蔡永茂的罚金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蔡永茂罚金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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