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3执166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执1664号之一案件名称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3执1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新安路中发工贸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68889205。被执行人: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西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79085801D。被执行人: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双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70947578W。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市汇丰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已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德诚审判员 孙小庆审判员 夏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源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82民初3537号 下一篇 蔡永茂、罚金首次执行蔡永茂结案通知书(2021)陕0203执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