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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维君、肖荣盛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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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242号
  • 案件名称

    辛维君、肖荣盛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辛维君;肖荣盛;李庆春;程喜祥;高宝成;姚盛官;高健;于立龙;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辛维君,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肖荣盛,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李庆春,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程喜祥,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执行人:高宝成,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申请执行人:姚盛官,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于立龙,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杨家村龙湾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16985634U。法定代表人:王华丹。申请执行人辛维君、肖荣盛等8人与被执行人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金劳人仲调字(2020)第1809-181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应赔偿辛维君、肖荣盛等8人等共计人民币282719.75元。逾期,大连锦山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辛维君、肖荣盛等8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肖维君等人,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乔元臣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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