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6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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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634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某、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某;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一组雁栖湖玫瑰园2栋1楼商业门面。法定代表人:徐铀。本院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7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罗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执63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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