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成、常玉华等常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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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75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建成、常玉华等常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建成;常玉华;常文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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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1968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常玉华,女,196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常文龙,男,1988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申请执行人王建成与被执行人常玉华、常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9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612.50元,已执行6900元,未执行50715.5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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