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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成、常玉华等常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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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7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建成、常玉华等常文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王建成;常玉华;常文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成,男,1968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常玉华,女,196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常文龙,男,1988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申请执行人王建成与被执行人常玉华、常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9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612.50元,已执行6900元,未执行50715.5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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