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春多品种盐有限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4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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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4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新春多品种盐有限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新春多品种盐有限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昌邑龙海盐业有限公司;付红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春多品种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被执行人: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盐区。被执行人: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被执行人:昌邑龙海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被执行人:付红军,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昌邑龙海盐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昌邑龙海盐业有限公司、付红军金融机构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思遐书 记 员 花义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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