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新春多品种盐有限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40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4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大连新春多品种盐有限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新春多品种盐有限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昌邑龙海盐业有限公司;付红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春多品种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被执行人: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盐区。被执行人: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被执行人:昌邑龙海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被执行人:付红军,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昌邑龙海盐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昌邑龙海盐业有限公司、付红军金融机构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思遐书 记 员  花义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