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祝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1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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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1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某某、祝某某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某某;祝某某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系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之子,男,汉族,居民,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407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祝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祝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于2021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唐某某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日、3月2日、3月13日、5月18日、8月6日五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祝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祝某某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祝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祝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05439.12元(该款含本案执行费2938元),尚有执行款205439.1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倪 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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