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156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1562号之二案件名称
隋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隋敬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156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韩方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操,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隋敬林,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告上海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隋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15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3,273.47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隋敬林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蓓法官助理 王振剑书 记 员 卢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可浩、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322执1272号 下一篇 资兴市龙苑超市、谷忠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