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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15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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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156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隋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隋敬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156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韩方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操,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隋敬林,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告上海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隋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15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3,273.47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隋敬林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蓓法官助理  王振剑书 记 员  卢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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