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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424执11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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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424执11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健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健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424执1130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健明,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闽04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健明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0元和退赔被害人106000元,以上合计16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健明发出限制消费令,且被执行人王健明在(2020)闽0424执883号案件中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健明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健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通过到宁化县不动产中心核实,被执行人王健明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5.因被执行人王健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但因被执行人王健明尚在监狱服刑,无法实际采取拘留措施。6.被执行人王健明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尚在服刑。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到被执行人王健明位于宁化县的住宅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王健明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飞凤审 判 员 曾念涛审 判 员 杨文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曾显国书 记 员 邱小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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