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李团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恢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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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7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李团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李团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7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法定代表人:陈书珍,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团珍,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李团珍自动按调解书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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