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9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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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9235号案件名称
成某某、张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成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9235号 原告:成某某,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被告:张某,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谦雁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涂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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