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32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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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3270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3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文书载明:一、告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二、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7380元,由被告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5月14日、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证,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兴湘国际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5738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三众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105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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