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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佳宁与毛樱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11民初2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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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2840号
  • 案件名称

    谢佳宁与毛樱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谢佳宁;毛樱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11民初2840号原告:谢佳宁,女,1998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毛樱迪,男,200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谢佳宁与被告毛樱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佳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樱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佳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毛樱迪偿还借款本金24637元;2.诉讼费全部由毛樱迪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3日至2月11日,毛樱迪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谢佳宁借款27600元。谢佳宁通过360借条平台贷款将款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毛樱迪。双方约定按照360借条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分期偿还本息,但毛樱迪只于2021年4月7日还款2963元,尚欠谢佳宁借款本金24637元至今未还。谢佳宁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毛樱迪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谢佳宁与毛樱迪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3日,谢佳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笔出借给毛樱迪共计2.3万元,2021年2月11日,谢佳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毛樱迪2300元。2021年4月7日,毛樱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谢佳宁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借款转账凭证、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仅要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也需要有实际的交付性行为。本案中,毛樱迪虽未向谢佳宁出具借据,但谢佳宁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向毛樱迪履行了出借行为,故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毛樱迪应履行还款义务。谢佳宁实际出借2.53万元,毛樱迪偿还2963元,尚欠22337元,谢佳宁多主张的借款本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多主张的借款本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毛樱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谢佳宁借款本金22337元; 二、驳回谢佳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谢佳宁负担50元、毛樱迪负担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周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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