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姬与上海七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清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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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1590号案件名称
崔玉姬与上海七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清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崔玉姬;郭清元;上海七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1590号原告:崔玉姬,女,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上海七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郭清元。被告:郭清元,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崔玉姬与被告上海七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清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崔玉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玉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玉姬负担。审 判 员 田 震法官助理 陈寅雪书 记 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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