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德成、周安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4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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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4277号案件名称
房德成、周安定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房德成;周安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4277号原告:周xx,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被告:房xx,男,约59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原告周xx与被告房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周xx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 判 员 秦 xx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xx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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