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足、赵士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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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1931号案件名称
王金足、赵士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金足;赵士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1931号原告:王金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士伟,男,199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团结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63439185A。法定代表人:王志勇,经理。原告王金足与赵士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王金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足撤诉。案件受理费王金足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王金足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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