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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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946号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946号原告:姜某,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张某1,男,75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张某2,女,51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张某3,男,49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张某4,男,47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姜某与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2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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