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5民初39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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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民初3966号之一案件名称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建;李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5民初3966号之一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RCKJNXN。法定代表人:刘楠,董事长。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珊珊,女,汉族,1992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红建,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李敏,女,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建、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建、李敏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红建、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87元,由原告信禾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科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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