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生、赵燕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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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315号案件名称
张喜生、赵燕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喜生;赵燕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张喜生,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赵燕飞,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张喜生与被执行人赵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喜生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燕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12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赵燕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赵燕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喜生,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喜生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喜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851万元,尚有55.851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喜生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张喜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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