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陈某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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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62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陈某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陈某;杨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62号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门外东关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吕田书记员 邹家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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