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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陈某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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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62号
  • 案件名称

    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陈某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陈某;杨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62号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门外东关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长城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吕田书记员    邹家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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