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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卿、肖友春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3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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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3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文卿、肖友春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文卿;肖友春;丹东市振安区旭阳托老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卿,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肖友春,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旭阳托老院,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窑沟村门家岭西村民组86号。法定代表人:肖烨宏,该院院长。在申请执行人王文卿与被执行人肖友春、丹东市振安区旭阳托老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辽0604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友春、丹东市振安区旭阳托老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文卿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友春、丹东市振安区旭阳托老院支付人工费8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友春、丹东市振安区旭阳托老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肖友春、丹东市振安区旭阳托老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旭阳托老院名下有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窑沟村门家岭西村民组8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9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24686号、面积4882.97平方米)以及位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窑沟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丹东振安国用2016第0630G50989号、面积4455.35平方米),本案对上述财产采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肖友春、丹东市振安区旭阳托老院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其他房产、金融理财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君执行员 徐勇超执行员 回 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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