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站、郑自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4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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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执4297号案件名称
刘德站、郑自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德站;郑自成;邓方成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1执429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站,男。申请执行人:郑自成,男。被执行人:邓方成,男。申请执行人刘德站、郑自成与被执行人邓方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耒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站、郑自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方成于2021年7月6日向时效提出异议。2021年8月5日本院作出的(2021)湘0481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中查明并认定:“申请执行人刘德站、郑自成申请执行的行为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异议人邓方成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1执4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永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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