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德站、郑自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42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执4297号
  • 案件名称

    刘德站、郑自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德站;郑自成;邓方成
  • 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1执429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站,男。申请执行人:郑自成,男。被执行人:邓方成,男。申请执行人刘德站、郑自成与被执行人邓方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耒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站、郑自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方成于2021年7月6日向时效提出异议。2021年8月5日本院作出的(2021)湘0481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中查明并认定:“申请执行人刘德站、郑自成申请执行的行为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异议人邓方成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1执4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永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