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玉萍、曾志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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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276号案件名称
袁玉萍、曾志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袁玉萍;曾志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袁玉萍,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曾志辉,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袁玉萍与被执行人曾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曾志辉偿还原告袁玉萍借款本金154000元,支付利息18480元,合计172480元,于2020年9年30日前付100000元,剩余72480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清;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3750元,本院收取1125元,由被告曾志辉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袁玉萍,本院退回原告袁玉萍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玉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袁玉萍与被执行人曾志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73605元,被执行人曾志辉已交纳案件款8040元,剩余案件款165565元,被执行人曾志辉于2022年1月4日偿还12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偿还2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偿还30000元,下剩83565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一期逾期,申请人有权恢复案件执行。”。现申请人袁玉萍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煊龙书 记 员 顾文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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