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凌云、杨伟玲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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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90号案件名称
周凌云、杨伟玲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凌云;杨伟玲;唐如军;周艳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90号周凌云、杨伟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凌云、杨伟玲与被申请人唐如军、周艳玲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凌云、杨伟玲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如军、周艳玲价值xxx元的财产,申请人杨伟玲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以(2021)湘1102财保29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唐如军、周艳玲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及查封被申请人周艳玲名下位于x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号),并查封申请人杨伟玲名下位于xxx(产权证号:xxx号)房产,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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