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国信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赖珍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24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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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2410号之二案件名称
株洲市天元区国信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赖珍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天元区国信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赖珍珍;张政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24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国信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419号华晨御园11栋18楼1822号。法定代表人:唐正国。被执行人赖珍珍,女,1987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张政权,男,1982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国信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珍珍、张政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作出的(2020)湘长麓证民字第788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赖珍珍、张政权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2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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